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出资
除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外,其他一切企业形式,都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们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伙企业外聘经营管理人员的要求
合伙企业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合伙企业的重大事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们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资格,对合伙债务对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先由企业的财产承担,再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即:1、以合伙其他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各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五、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企业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的,有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消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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