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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股东确认问题
2015/12/21 22:05:46  来源:

 1、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需获审批


案件名称:忻佩芬诉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态度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及其股权份额应当根据有关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名称及股权份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隐名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间的委托投资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等问题进行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判令当事人期限办理变更股东行政审批手续,但不支持原告请求确认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诉讼请求,也不得直接判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审批结果不服,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2、外国自然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无需审批即可取得股东资格


案件名称:金军、金杰妮诉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态度是: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继承,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性质,其获得股东资格或进行股权变更无需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协助新股东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如何处理?


案件名称:张明娣等诉郑松菊等确认股权份额纠纷案


法院观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公司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股东的股份。考虑到股权价值的确定比较困难,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股权份额宜均等分割。股权继承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和股权的增值,由母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法定继承人无权在继承案件中对此直接予以分割。被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和应当得到的公司分红,属于夫妻公司共同财产。因分红涉及其他股东权益,应当另案处理。


4、有限责任公司的虚拟股东不享有股东资格


案件名称:郭武淳诉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法院对此类纠纷所采取的态度是:虚拟的主体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享有公司股权,具有股东资格。但若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的股东系虚拟股东时,不应确认其合法的股东资格。


5、隐名出资人依出资协议请求确认股东资格须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


案件名称: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态度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出资协议如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情形,应属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协议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投资权益。但实际出资人诉请确认股东资格的,需以公司其他半数以上同意为条件。


6、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隐名出资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予支持


案件名称:祁文杰诉北京市德利发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法院观点: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其实际出资事实知晓,并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向其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法院可直接对其股东身份予以确认,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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