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
(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四、关于代扣代缴
(一)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
(二)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
附件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及填报说明
附件2.《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
附: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促进科技创新,鼓励企业投资,缓解纳税人缺乏资金纳税的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于今年6月份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将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为更大程度发挥税收政策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税等几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为确保政策顺利落地,我们对前期试点地区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在广泛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公告》。对计税价格的计算、备案手续办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旨在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口径,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手续,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税〔2015〕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5〕1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股权奖励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动性较强,其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其公平市场价格。因此,《公告》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价格,由于其流动性较差,通常难以找到较为合理的参照价格。因此,《公告》规定,对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对于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
4.什么情况下转增股本可以分期缴税?
答:《公告》规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5.纳税人如何享受分期缴税政策?
答:为方便纳税人,对于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的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纳税人可以自行享受分期缴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分期缴税政策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后,随同其他相关资料,于发生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6.纳税人如何办理分期缴税申报?
答:在分期缴税年度中,纳税人并不需要自己办理纳税申报,由其所在单位依提交给税务机关备案的分期缴税计划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纳税申报即可。
7.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如何处理?
答:分期缴税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纳税人没有足够现金缴税的困难。若纳税人因分红或转让股权等行为取得现金,应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备案办理时企业需要提供一些资料,主要是何考虑?
答:备案办理时确实需要企业提供一些必要资料。这些资料多为说明性的资料,或企业在实施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资料,都是证明纳税人符合分期缴税政策必要的证明材料。由于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税款计算较为复杂,企业提供这些资料,有利于税务机关帮助企业做好税款计算和扣缴工作,有效防范纳税风险。由于许多资料是现成的,提供这些资料并不会给纳税人和企业带来额外负担。对部分资料,税务机关只是做形式审核后立即退还企业,并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朱中辉收集整理,如果对公司、金融证券、新三板、战略新兴产业板、河南省及各外省市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等法律事务感兴趣,欢迎咨询,联系电话:13849197996,QQ:895345898,更多内容详见法律风险律师网http://www.falvfengxi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