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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6/1/25 22:29:00  来源: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15日推出。这十大案件均为本报2015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以及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是:广西特大跨国拐卖婴幼儿案、北京口碑公司非法经营案、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周永康被判处无期徒刑案、湘潭大学研究生曾爱云涉嫌故意杀人案、上海浦东宣判全国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南京虐童案、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案、复旦投毒案、最高法院改判马乐最大老鼠仓案。
  这十大刑事案件的评选,对2015年度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的刑事案件,做了一次全面、认真的梳理,展示了人民法官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做出的不懈努力。
  应人民法院报之邀,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为这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深刻诠释了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

案例一:广西特大跨国拐卖 婴幼儿案

简介:20151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主犯黄清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点评:贾

本案之所以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在于其团伙作案、跨国作案的特点。越南籍80后女性黄清恒伙同越南籍以及中国广东、广西籍24人组成实施收购、运输、贩卖儿童的犯罪团伙,形成一条从越南向我国境内拐卖儿童的通道。本案犯罪人不仅跨越国境拐卖儿童,还采取将越南籍孕妇接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行为手段。加之中越两国边境线长且水陆通道多,交通便利,人口流动性大,人贩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案件侦破难度大。

本案顺利侦破并得以公正审判,彰显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政策,无论犯罪分子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在刑事诉讼中给外籍被告人依法安排翻译,同等地保护其合法诉讼权益。同时,本案也表明加强区域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协作机制是有效的,标志着我国反拐工作在法律政策、协调机制、惩治犯罪、受害人保护和国际合作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北京口碑公司非法经营案

简介:20152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三名高管杨飞、李金福、杨雪萍非法经营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口碑公司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飞、李金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雪萍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点评:贾

北京口碑公司非法经营案中的情况近年来并不鲜见。通过这个案例,以下几点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其一,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应当引起重视。近年来,诸如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诈骗、网络泄露个人信息等与网络相关的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安全。加强网络管控、加大网络犯罪打击力度刻不容缓。

其二,网络世界的秩序性应当积极维护。网络领域的秩序性对网络安全保障至关重要。网络既然与每个人的生活紧密相关,就应当设立并遵循一定的规则,以保证网络世界中的每个人都能在平稳的秩序中相安无事。

其三,网络领域的公开性应当予以尊重。网络的普及使得网络媒体能够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而只有保证网络的公开性,才能充分发挥这种监督作用。以非法手段删除被曝光、被监督的内容,技术上虽可行,法律上却不允许。

本案中,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删除不良信息,获取巨额利润,严重危害了网络的安全性、秩序性和公开性,其判决结果为个人的网络行为划定了界限。

案例三:腾格里沙漠污染案

简介:20154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明盛染化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廉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点评:贾

腾格里被誉为人类治沙史上的奇迹,曾经被联合国授予全球环保500的荣誉。在沙漠南缘中卫沙坡头一带,已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有世界上第一条沙漠铁路——包兰铁路。但是,在这样一个被标榜为模范的保护地区,却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事件已经查明,在保护区的周边存在着多个工业园区,园区里的工矿企业不遵守规章制度,非法排放废水,致使沙漠受到严重损害,本案中的明盛染化公司仅是其中一例。

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实际上体现的是人类社会在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问题上的错误做法。人不能脱离于环境而独立存在,地方经济也不能脱离外在环境而实现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所要保护的重要法益。严重污染沙漠水源、破坏草场湿地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受到刑罚处罚。

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尽管目前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腾格里沙漠不会由此自动恢复明净,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参与守护。

案例四:周永康被判处无期徒刑案

简介:20156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点评:贾

周永康作为中共中央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反腐斗争中追究刑责的最高级别官员,其位之高、权之重、根之深、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对周永康案的依法审理,意义重大深远。

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改革开放以来,在反腐风暴中被调查的最高级别官员此前只到中央政治局委员,周永康以中央政治局原常委的身份被调查并审判,具有划时代的标志意义,一方面表明了中共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也用事实表明了法律面前没有不受制约的特权人物,只要违反党纪国法,均会一律查办,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在内心深处认可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

案例五:湘潭大学研究生曾爱云涉嫌故意杀人案

简介:历经三次死刑判决,湘潭大学研究生曾爱云涉嫌故意杀人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在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2015721日,湘潭中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曾爱云被判无罪。

点评:陈卫东

曾爱云涉嫌故意杀人案是近年来又一起被平反的错案。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既体现了我国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视,也表明了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勇气。当然,对造成冤假错案原因的反思仍不能停止。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或多或少都存在有罪推定的思想倾向,且办案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再加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长期缺位,造成了个别有罪判决对案件的认定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定罪标准。无论是呼格案还是曾爱云案,办案机关都是先推定嫌疑人有罪,再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寻找证据,这种侦查中心主义的思想和做法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应当坚决予以摒弃。

案例六:上海浦东宣判全国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

简介:201511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全国首起流量劫持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点评:贾

对于流量劫持,网民还很陌生,但上网时遇到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强制访问某些网站的现象却很常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全国首起流量劫持刑案,使得这种司空见惯的流量劫持行为首次被定罪,也揭开了鱼龙混杂的互联网生态系统的冰山一角。流量劫持案件的判决,对保障我国互联网安全,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流量劫持能带来巨大的暴利,却不用承担太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流量劫持也成为业界公开的秘密。流量劫持行为稍纵即逝,举证难度大,再加上执法部门对政策把握不准,导致此类行为难以被查办。本案从法律层面对流量劫持行为予以惩处,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七:南京虐童案

简介:2015930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南京虐童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点评:贾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相关法律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本身就具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在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之下,父母教育未成年人常常伴有打骂等不当的方式。教育责任履行的方式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之间存在冲突,是本案受到广泛关注的原因所在,同时也给予我们诸多启示。

首先,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该是全方位的。既要着重抵御社会外部环境带来的侵害,也要时刻关注家庭内部原因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损害。不容否认的是,在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外部环境有待改善的同时,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越来越可能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外部的侵害容易探知,而对于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等家庭内部侵害,却难获得救济。因此,需要对此采取积极的预防之策。

其次,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以虐待、伤害等非法方式达到所谓的教育目的,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案对打骂就是教育的错误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对社会观念的进化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案例八: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案

简介:20151130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点评:贾

本案是近年来生产安全领域犯罪的典型案例,对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确保生产安全的决心。值得关注的是,在个案公正之外,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全局性把握也日益受到重视。201512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积极应对严峻生产安全形势、统一和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处罚标准的体现。

当然,我们也应当注意,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如何通过法律的规制来预防此类故事的发生才是根本目标。仅通过刑事法律发挥作用远远不够,各有关部门应当朝着安全生产规范科学化、精细化、全面化的方向共同努力。

案例九:复旦投毒案

简介:2015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复旦大学医学院林森浩故意投毒致同寝室同学死亡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点评:贾

2015年复旦大学投毒案的一审、二审诉讼引起了社会公众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公众通过媒体的报道,主要关注案件本身的特殊性:1.案件当事双方的学生身份,很难与不法犯罪甚至刑事案件发生联系;2.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投毒杀人方式,超脱了一般民众的生活常识,更具有刺激想象的空间;3. 复旦大学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吸引了社会关注,并诱发了民众的观点参与和立场表达。

法律界对本案的关注与研究,除了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之外,更多的是由于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展现了高超的专业素质,尤其是二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精彩的法庭论辩,确保了案件最终能够盖棺定论,无疑是一场公正的审判。

201512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案件虽了,但背后情理更引人深思。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正义与个人情怀要法治优先;在死刑的存废问题上,学术判断要与社会现实有所呼应;在高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专业素质与人文情怀皆不可偏废。

案例十:最高法院改判马乐最大老鼠仓

简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1512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该院再审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陈卫东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入刑以来,从事老鼠仓交易最多、涉及股票数量最多、交易金额最大和获利金额最多的一起案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在刑法第180条第4款,其中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检察院与法院的分歧在于,对于马乐案能否适用第180条第1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两档认定标准,应当认为规定在刑法同一条中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也适用同一标准。

马乐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检对经济领域犯罪首次抗诉的案件,足见国家对金融案件的重视以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性,体现了最高检对生效裁判案件监督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直接审理并改判,也体现了最高审判机关依法办案,通过再审程序审判指导办案的法治精神。此外,马乐案再审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也体现了设立巡回法庭分流案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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