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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2 .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3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4 .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5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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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二、三、四款,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 .《 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3 .《 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4 《 盐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5 《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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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2 . 《 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一、二、六项:3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4 .《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5 《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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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 %以下的罚款或者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2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贵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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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不同的违法行为定性和适用相应条款;2. 并处罚款注意标准的掌握,一定要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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