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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对应表
2010/7/23 15:05:03  来源: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对应表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1

冒用、擅自印制或伪造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证书的。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没收其印制、仿造的证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由成果登记相关作为;2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

1.违反《 矿产资源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2 .虚报文件和资料,骗取成果登记的,3 .逾期不办理成果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十六条。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给予警告、通报或取消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证书的处罚。

由颁发成果证书的机关作为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3

转让或购买勘查成果未办理有偿使用审批手续的;超越批准范围转让的;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或者虚报满报的;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保护其优先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

 

 

4

未经批准转让勘查成果而导致国家秘密泄漏的。

 

1 、《 保守国家秘密法》 有关条款;2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1 、按《 保守国家秘密法》 有关规定处理;2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取收缴或封存有关勘查成果报告、资料的措施.不受理购买方的勘查登记申请和采矿登记申请。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5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1 .《 矿产资源法》 第十条;2 .《 实施细则》 第九条。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第二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作为。

 

6

未经批准转让勘查成果而导致国家秘密泄漏的。

 

1 、《 保守国家秘密法》 有关条款;2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1 、按《 保守国家秘密法》 有关规定处理;2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取收缴或封存有关勘查成果报告、资料的措施.不受理购买方的勘查登记申请和采矿登记申请。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7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1 .《 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 .《 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一)项;3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1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行政处罚按规定权限依法作为:2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

已领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 个月未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 个月的:

1 .《 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第十八条。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行政处罚按规定权限依法作为:2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9

1 .盗窃、抢夺勘查单位矿产品和财物的;2 .破坏勘查设施:3 .扰乱勘查作业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的。

1 .《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三款;

1 .《 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一条;2 .《 治安处理条例》;3 .《 刑法》 。

1.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 .惰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2 .涉法本条违法行为应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作为。

 

10

违反规定将探矿权倒卖牟利的。

1 .《 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2 .《 实施细则》 第五条:3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1 .《 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2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3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1 .吊销勘查许可证;2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牟利有形和无形之分;2 .吊销许可证须报原发证机关决定。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11

不申办勘查许可证、期满不申请延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1 .《 实施细则》 第九条;2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3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第三十第;2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 .责令限期改正;2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1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吊销许可证;2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2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第八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第三十一条。

1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 .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吊销勘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1

1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2 .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3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4 .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5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1 .《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二、三、四款,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 .《 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3 .《 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4 《 盐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5 《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十条。

1 .《 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2 . 《 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一、二、六项:3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4 .《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5 《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1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 %以下的罚款或者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2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贵任。

1.注意不同的违法行为定性和适用相应条款;2. 并处罚款注意标准的掌握,一定要适度。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2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1 .《 矿产资源法》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2 .《 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3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1.《 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2 .《 实施细则》 第四+二条第(二)项:3 . 《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4 .《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1 .责今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0 %以下的罚款或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第一步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2 .第二步,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行为作处理。3 .吊销采矿许可证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3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1 .《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一款;2 .《 实施细则》 第三条、第十条。

1.《矿产资源法》 四十二条第一款;2.《 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3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或者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4

违反本法规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或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1 .《 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四条;2 .《 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 .《 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三条;2 .《 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3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4 . 《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八条。

1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此条款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2.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 有的应由矿产主管部门作为。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5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1.《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2.《 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1.《 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四条;2. 《 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1.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 %以下的罚款;2.吊销采矿许可证;3.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 .吊销采矿许可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2 .本条的行政处罚,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6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1.《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2.《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作为。

7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八条。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交纳并从滞纳之日去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8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八条。

《 矿产资源补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

1.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颁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罚款由征收机关作为;2.吊销采矿许可证由颁证机关作为。

9

采矿权人伪报矿种., 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六条。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 倍以下的罚款:2 . 情节严重的,由颁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0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第八条。

《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作为。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11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第三条。

1.《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2.《刑法》 有关条款;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1.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按其规定的权限作为;2.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2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 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1.责令限期达到;2.逾期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5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1.先责令限期达到;2.第二步逾期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罚。

13

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并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处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1.先责令改正;2.第二步对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作处罚。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14

1.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和财务;2.破坏采矿设施;3.扰乱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的。

《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三款。

1.《 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一条;2.《 治安处罚条例》;3.《 刑法》。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1. 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2.涉及本条违法行为应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作为。

15

违法规定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1.《 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2. 《 实施细则》 第五条;3.《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1.《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2.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3.《 四川省矿产资源瞥理条例》 经三十六条第二款。

1.吊销采矿许可证;2.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牟利有形和无形之分;2 .吊销许可证须报原发证机关决定。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16

不申办采矿许可证、期满不申请延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1.《 实施细则》 第十条;2.《 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第七条;3.《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1.《 矿产资源开采办法》 第二十二条;2.《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吊销许可证;2. 由登记机关资令改正。

17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

《 矿产资源开采办法》 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

《 矿产资源开采办法》 第二十一条。

1.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 元:2.吊销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1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破产储量的。

《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并限期补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执法主体:矿产储量登记统计机关。

2

不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储量表的。

《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并限期补报矿产储量表。

执法主体:矿产储量登记统计机关。

3

违反规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年度矿产储量统计资料的。

《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1.《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2.《 统计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贵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1

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1.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2.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分两步处理。

2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1.责令限期恢复、治理;2.逾期拒不恢复、治理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可井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1.《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 刑法》有关条款。

1.责令赔偿;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4

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

1.《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二款;2.《 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七)、( 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3.《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六条;4.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1.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注意掌握情节严重的标准。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5

1.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碑石、界标的;2.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有损害的活动;3.违反规定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1.《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2.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3.《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罚款标准: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6

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源,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1.贵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7

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晌评价的。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件》第九条至十三条。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违反规定、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1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勘查成果登记办法》、《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责任条款。

1.《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2.《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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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2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或者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 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矿产开采登记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勘查成果登记办法》、《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

1.《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2. 《 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3.《 刑法》有关规定;4.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5.《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6.《 四川省地质环境条例》 第三十九条。

1.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许可证,由上级机关予以撤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注意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法规处理;违反条款较多,未一一列出,请针对性的查找。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3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的。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1.《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2 .《 刑法》有关条款。

1.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2.《 实施细则》第八条。

 

1.《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2.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1.《 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2.《 实施细则》 第八条。

1.《 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八条;2.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3.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实施治安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 元罚款。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

 

分类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 注

5

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1.《 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2.《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有关条款;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5.《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等规定;6.《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九条。

1.《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2 . 《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3.《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4.《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敢正的,处2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1.吊销许可证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2.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罚款和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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