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必须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条件,要求“公司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由于企业规模小、财务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中小企业容易出现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税务问题,由于特殊国情所致,几乎所有挂牌企业包括IPO企业都存在补税问题。
在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咨询“补税”问题,包括:补税的法律风险、补税是否属重大违法行为、补税对挂牌时间的影响等。在此,结合相关法规及职业经验,笔者针对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常见的三方面补税问题分析如下。
1.补税的法律风险问题
有企业曾经咨询:“如果要补缴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大,补税原因是以前年度内外两套账形成的,是否会严重到判刑?”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只要企业不属于五年内因逃税而接受第二次行政处罚的,基本不会有刑事责任。依据是:
⑴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企业属于五年内初犯,且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⑵在实务中,目前多地的税收稽查办法规定,对于企业自查发现的补缴,秩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即可,无需罚款,更无须移交司法机关。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补缴税款较大,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并且在接受补税后,有可能仍提示税务稽查部门的关注,从而引发新的稽查风险。
2.补税是否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重大违法违规的定义,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浮漂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由于《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定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不是一个通用的法律概念,所以实务中,律师为了免责,一般情况下,如企业存在行政处罚,律师均需要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不过,由于当地政府对企业上市或挂牌的高度重视,而且企业上市后也有利于提高对税法的遵从度,有利于未来税源的管理,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基本都会出此证明。
因此,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补税不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但是,如果补税额太大,而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即便税务机关出具了合法纳税或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也将加大股转公司的审核通过难度,因为若补税金额太大(此处的补税额一般为超过相关期间应交税金的30%以上),则直接表明了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太低或与财报相关的内控太差,甚至间接显示了公司治理不完善、管理层诚信存在问题等。因此,笔者建议,在准备补税前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及主办券商、律师谨慎沟通,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案。
3.补税对挂牌时间的影响
补税对挂牌时间的影响,需要综合考虑补税金额的大小、补税的原因与性质(是当地税务局按自身任务收税,还是企业的重大会计差错或是故意舞弊)、当地政府对企业挂牌的支持程度等。一般情况下,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即便是补税当年,也可以正式提交申请报材料,并在当年通过股转公司审核而成功挂牌。
综上,对于补税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如需补缴税款,无论其原因如何、金额大小,企业均需及时及早做好准备,如聘请税务专家进行分析测算、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交流、主动重新申报以前年度税款、请相关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请股东做出相关承诺、请券商辅导如何技术性地披露相关信息等。这样处理,一则可以免除更严重的法律与经济责任,二则可以及早解决,也能实现“以时间换空间”,确保更早、更安全地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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