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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合同思维的重塑及合同写作技能(最后一段更精彩)
2016/1/6 15:35:41  来源:

 

一、重塑了合同思维

  对于合同,甚至其它一切非诉法律文书,以前的看法即认为合同是协议双方之间利益的交织和博弈的过程,这场博弈之中是一定是有胜负之分的。但是,经过一些深层次理论及案例展示的引导后,本人对于合同的看法似乎产生了微妙的变化。这些变化是从最基本的法条解读出发的,首先让我们从合同法调整范围即合同法第二条的法律规定分析开始: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条第一款通过以上的表述将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作用及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定义详细进行了阐释,同时也表达了立法者对于合同原意的态度,即合同是平等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双方博弈的平衡规则。这也告诉我们,在合同的订立时,是完全有可能同时兼顾双方利益、达成双方共赢局面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市场规则的进一步确立及完善,我们的交易规则也将变得越来越成熟及规范,具体到交易时合同的起草及订立,也将越来越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及双方利益的价值平衡,即静态合同展现给我们的,会是越来越多的规范、诚信、双赢等价值理念及权利义务的明确化、唯一性而不是其他背道而驰的东西。所以,认清大势,做大势所趋之事,才能感受到时代带给我们的价值。

  二、浅谈合同写作技能

  法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方式不仅仅限于口头,同样也可以通过书面,即通过文书的表达形式,这两种形式相互促进、互相补充,在真正意义上无优劣势之分,真正在执业过程中就会感受到,仅仅通过任何一种方式都不可能达到完美的沟通效果,所以,同时具备这两种技能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十分重要。具体到一份合同的起草和审核修改,根据自己以往的经历及一些学习心得,有如下感触:

  (一)合同的审核修改

  本人在以往的工作经历中,审核修改合同的机会很多,结合讲座的内容,有如下总结:一份合同,不管其内容繁简,条款是否累赘,审核修改的任务都是一样的,即从合同双方主体,合同鉴于条款,目的条款,合同标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表述,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约定条款等八方面来审核及修改,只要大致的法律风险点可以把控,那么审核过后的合同就是没有问题的。

  另外,由于很多摆在我们面前需要审核修改的合同在拿到我们手上之前是没有经任何法律专业人士过目的,所以合同内容及条款设定的法律水准我们可想而知。但是,我们作为合同审核专业人员,如想真正起到把控合同法律风险的作用,就必须完全摆脱先前合同模式及文字表述的束缚,从以上八方面入手逐一进行审核,该换汤时换汤,该补药时换药,充分体现我们法律人的专业性。

  (二)合同的起草

  其实,个人感觉在起草一份不是太复杂合同的时候,相对于审核修改合同让自己不断受到各种现实束缚而言,重新起草合同相对还要简易些,因为我们在一张白纸上从无到有将一份合同起草出来,只需要常规的从以上八个方面进行思考及着手,将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规避就可以了,无需考虑太多纠结的问题。当然前提是需要我们拥有较好的文字组织及表达能力,所以,此处再次申明,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文字表达能力十分重要,其重要程度有时超过于口头表达能力。

  另外,在以往很多时候,我们起草一份合同之时,都习惯性的会到网上下载一份类似的文本进行修改,其实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其弊端了,那为何在已经脱去了一层束缚之后又主动的进入另一层纠结的水与火之中呢,要知道这种选择不是加速运动而是一种对自己的约束,更何况,上传至网络上的法律文书文本,其实质专业程度我们也可想而知。所有,对于网络上现有文本的利用,慎重且慎重!

  三、关于执业态度的一些思考

  在我们的通常思维中,我们习惯性的把民事案件标的额的大小作为衡量案件大小的标准,将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作为判断案件大小的标准,但是我想,如果我们想成为一名具有长远执业理想和追求的法律人,应当时刻提醒自己:法律人眼中无小案。我们只有摆正自己对待每一个案件的态度,踏踏实实的做好眼前每一个案件,持之以恒的努力,最后那些我们先前认为的“大案子”才会找上你,当然这也是一个我们成长进步的必经过程。

  作者:梁伟亮,系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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