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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1/6/3 16:47:26  来源:

 

 

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协(学)会:
    现将《省政府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省政府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改革和发展,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联系的行业协会(包括联合会、协会、学会等,以下统称行业协会)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作为委属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联系行业协会过程中,应按照“完善体制、理顺关系、科学引导、依法监管”的原则,着重强化服务,引导和促进协会充分发挥掌握行业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参与行业认证、反映行业诉求等作用,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委现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在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经委党委会研究决定后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没有履行审批手续已在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现职公务员,应结合换届选举辞去所兼领导职务。
第五条  行业协会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协会章程以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政策和其它有关精神。
  (二)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推进改革和规范发展。
  (四)指导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筹备申请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承担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指导行业协会的人事管理。
  (六)指导行业协会的外事工作。
  (七)指导与监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协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行为。
  (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行业协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
  (十一)承担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支持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鼓励行业协会接受并完成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委托的相关事项,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行业协会协调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履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 内部分工


       第八条 省政府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实行“统一协调、分工负责、责权对等、归口管理”的责任制度。建立由有关处室组成的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与政策法规处。
    (一)委机关内设处室处长、委领导作为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行业协会,由各处室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协会日常业务工作和活动开展进行指导管理,委分管主任和处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委属行业协会由综合与政策法规处牵头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具体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掌握财务收支情况,受理重大事项支出及接收合法捐赠、资助使用情况的备案审查;负责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职务负责人的备案管理;汇总和掌握行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行业协会进行综合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委内和委属行业协会的财务、人事、党务、宣传和纪检工作按职责实施归口管理:
    1、办公室负责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的日常监管,指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推动财务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做好财务监管的相关工作。
    2、人事处负责受理行业协会加入国际中介组织和国家中介组织的申请,履行审查备案职能;负责协会申请出国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的审查备案,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3、机关党委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委属协会党建工作的领导,检查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4、宣传与群众工作处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的指导与监督。
    5、纪委负责对行业协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协会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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