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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2010/7/20 17:29:55  来源:

                           企业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案情简介:

  费女士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间,该矿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与某燃料公司进行了合并,成立了某动力公司。该动力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方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该动力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以不愿签订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费女士以自己仍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无须签订新合同为由予以拒绝,该动力公司随即做出了解除与费女士原劳动关系的决定。

  费女士认为该动力公司由矿业公司与燃料公司合并而成,矿业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应由合令并后的该动力公司承继;自己仍在原岗位工作,原矿业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由该动力公司继续履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该动力公司做出解除原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依据,要求其继续履行与自己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

  该动力公司则认为自己是由两家公司并后新成立的公司,公司名称、实质都已发生变更,费女士与原矿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因此费女士应当订新的劳动合同。现因费女士拒绝签新合同,而矿业公司已不复存在,该动力公司可以解除费女士与矿业公司原有的劳动关系。

  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费女士遂将该动力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费女士的申诉请求,裁决该动力公司不得解除与费女士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因为用人单位合并而引发的关于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法人组织本身的变更,主要表现为合并和分立两种情况。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都不影响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所谓“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质是在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一次劳动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体现了主体的承继性原则,新用人单位完全取代了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原合同内容也原封不动地转移到新用人单位。本案例中出现的是企业合并的情况,矿业公司被合并后,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并未消失,成为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的当然主体。当矿业公司不存在以后,动力公司应与费女士办理劳动合同主体名称的变更手续,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是,如果费某与原矿业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事先约定若公司合并,原合同即行终止,那么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矿业公司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终止与费某的劳动关系。但是本案中双方并无此约定,所以,原来由矿业公司与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该动力公司应当依法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也应依法或协商进行。

         (http://www.employmentlawyer.cn/2010/07/20/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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